中文
返回列表
杨志谦
电  话:18859229876
传  真:
电子邮箱:303841046@qq.com
办公地点:厦门
执业证号:13502200310841913
使用语言: 中文
擅长领域: 擅长办理各类合同诉讼案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刑事辩护案件
律师感语

努力就会成功

教育背景

华东政法大学 法学学士

厦门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


执业经历

2002-2010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2011-2017 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2018-2019初福建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9初-至今北京(惠诚)厦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业务专长

擅长办理各类合同诉讼案件(包括买卖合同、借贷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包括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医疗损害赔偿等)、刑事辩护案件。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办案经验,曾代理改判数十起疑难复杂的民事、经济及刑事案件。 

社会职务和荣誉

多家厦门社区、公司法律顾问


成功案例

第一篇 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1、陈×宿与厦门宏图三胞公司租赁合同案【2014】厦民终字第3038号

【一审简介】宏图三胞公司向陈×宿承租房屋用于开设连锁卖场,租期八年,月租赁费14万元,宏图三胞公司欲解除租赁合同并提出123万元的赔偿金。作为陈×宿代理人提出:宏图三胞公司不符合约定解除条件,其擅自解除合同应属违约,应赔偿违约金及解约前的租金。一审法院判决宏图三胞公司违约,应支付陈×宿违约金296667元;陈×宿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判决】本律师代理陈×宿二审案件,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点即宏图三胞公司构成违约、其擅自搬离仍应继续支付租金至合同解除日,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支持陈×宿410388元租金及违约金296667元。

2、蔡×池诉陈×萍合同纠纷案【2014】厦民终字第2321号

【一审简介】蔡×池以女朋友陈×萍的名义与案外人签订《厦门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以陈×萍的名义办理按揭贷款及《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但购房款项支出及房屋实际占有人均为蔡×池。双方在2011年10月对分割房产达成《协议》,蔡×池应支付陈×萍30万元。此后,蔡×池未按《协议》支付,一审判决蔡×池请求陈×萍将案涉房产过户至其名下的主张,缺乏依据。

【二审判决】本律师代理蔡×池二审案件,提出双方的《协议》约定30万元已实际履行,并提存,陈×萍应协助蔡×池过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陈×萍将案涉房产过户至蔡×池名下。

3、蔡某诉陈某所有权确认纠纷案【2014】厦民终字第16号

【一审简介】蔡某以陈某的名义买房,并以陈某名义办理《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蔡某提出款项是其支付的,房屋由其实际使用,请求确认案涉房屋归其所有。一审法院判决案涉房屋系蔡某与陈某共有。

【二审判决】本律师代理蔡某二审案件,举证蔡某是实际物权人的证据,蔡某与陈某已就物权归属进行分割,至于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

4、周×生诉周×堤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2018】闽民申3151号

【原审简介】原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认为,周×生与周×堤存在土地使用权争议,不属法院受理范围,维持原裁定。

【再审裁定】本律师代理周×生再审案件,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周×生对讼争土地使用权提供了初步有效证据,不宜认定双方存在土地使用权争议,应属法院受理范围,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指令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5、吕×土诉吕×庆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2018】闽02民终5657号

【一审简介】吕×土认为其承包的土地被吕×庆侵占,吕×庆认为该地是其承包地,没有侵占。一审判决认为吕×庆侵占,应当停止对该地使用。

【二审裁定】本律师代理吕×庆二审案件,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对地块性质、是否由集体组织收回、是否履行民主议定程序进行发包等存在争议,应属对土地使用权归属存在争议。最终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吕×土的起诉。

第二篇 工伤及人损赔偿典型案例

1、刘某诉赖某、福建某建筑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2012】厦民终字第302号

赖某无证驾驶福建某建筑公司的助力车载着刘某之子碰撞路边路沿石和路灯杆,导致两人死亡。刘某起诉赖某、福建某建筑公司赔偿,一审判决认为助力车不是机动车、不需要驾驶证才能驾驶,福建某建筑公司作为车辆所有人的出借行为没有过错,判决赖某赔偿。刘某不服,委托本律师代理二审案件,最终二审法认为助力车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福建某建筑公司出借行为具有过错,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福建某建筑公司应承担20%的连带赔偿责任。

2、蔡某顺诉蔡某训、蔡某极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2012】厦民终字第2845号

蔡某极房屋发包蔡某训进行灌注水泥施工,蔡某顺妻子在一楼将电机装入水泥桶时被坠落的电机砸死,一审判决认为蔡某极作为房东承担选任过失,蔡某顺妻子与蔡某训系合作关系,蔡某训无需承担责任。蔡某顺不服,委托本律师代理二审案件,最终二审法院认为蔡某顺妻子受雇于蔡某训,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蔡某训、蔡某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何某诉厦门某经营部确认劳动关系案【2013】同民初字第3724号

何某在劳动仲裁诉称其在切钢筋时手指被机器压伤,同安劳动仲裁认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本律师代理厦门某经营部起诉认为,何某是承揽切钢筋劳务、自行支配工作时间、按出货量结算报酬,不是劳动关系。最终同安法院判决何某与厦门某经营部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本律师代理的厦门某经营部成功推翻同安劳动仲裁结论,继而无需支付何某工伤赔偿款。

4、冷某诉厦门某家居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2016】闽0212民初414号

冷某在劳动仲裁诉称其安装橱柜时手指被割伤,粉碎性骨折。同安劳动仲裁认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本律师代理厦门某家居公司起诉认为,冷某是承揽橱柜安装劳务、自行提供工具设备、自主支配工作时间,不是劳动关系。最终同安法院判决冷某与厦门某家居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本律师代理的厦门某家居公司成功推翻同安劳动仲裁结论,继而无需支付冷某工伤赔偿款。

5福建某物流公司诉李×荣追偿权一案【2018】闽02民终2419号

辛某以分期付款形式向福建某物流公司购买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2013年8月25日林某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碰撞李×荣驾驶的停靠在路边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造成林某死亡及乘员受伤的后果,林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荣负事故次要责任。除保险赔偿外,福建某物流公司、辛某、李×荣应连带赔偿36万余元,该款已由福建某物流公司支付,故该公司因追偿权向同安法院起诉李×荣。一审法院判决辛某、李×荣应偿还福建某物流公司款项36万余元。李×荣不服,委托本律师代理二审,经提交证据,证实李×荣系辛某的雇员,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福建某物流公司对李×荣的诉讼请求。

第三篇 交通事故赔偿典型案例

1、石×敏诉陈某交通事故案  【2007】湖民初字第374号

石×敏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伤残三级。本律师代理石×敏案件后,协助石×敏积极举证,提供《假肢评估证明》、申请对伤残等级、劳动能力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司法鉴定。最终湖里法院判决陈某赔偿石×敏残疾辅助器具费473616元、护理费25500元等经济损失合计92万余元。在2007年高居厦门赔偿数额前列。

2、徐某诉厦门某公交公司交通事故案  【2012】集民初字第709号

徐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伤残五级。本律师代理徐某案件后,协助徐某积极举证,提供《假肢评估证明》、《司法鉴定意见》等,充分维护徐某的合法权益。最终集美法院判决厦门某公交公司赔偿徐某残疾赔偿金40278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884478元、护理费153300元等经济损失合计154万余元,高居当年福建省内单人赔偿数额前列。

3、杨某诉厦门某汽车运输公司交通事故案  【2013】海民初字第3016号

杨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本律师代理杨某案件后,协助杨某积极举证,提供《假肢评估证明》、申请对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司法鉴定。海沧法院判决厦门某汽车运输公司赔偿杨某残疾辅助器具费1648464元、护理费204400元、残疾赔偿金602012元等共计人民币274万余元。这起案件,高居当年福建省内单人赔偿数额前列。

 


著述

《男性生育权保障制度探索》,获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人文科学研究所优秀创新成果一等奖,并由中国经济出版社发表刊登在《让思想启迪未来》一书。《论交通肇事罪自首的认定》,获厦门大学优秀硕士论文,并由厦门大学出版社发表刊登在《第三视域下的法律》一书。《陈某强奸罪》辩护词,获福建省律师协会第三届优秀法律文书奖,并由福建省律师协会发表刊登在《第三届优秀法律文书集》一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