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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家旭
电  话:010-66080518
传  真:010-66081238
电子邮箱:976416016@qq.com
办公地点:北京
执业证号:
使用语言: 中文
擅长领域: 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尤其擅长非法集资类、诈骗类等经济犯罪方面的辩护
律师感语

刑事辩护不仅要给陷入困境的当事人带去专业、明白和实实在在的帮助,还要给当事人及其家庭带去光,陪伴他们走出那一段人生最黑暗的岁月。总而言之,刑辩律师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刑事辩护是高尚的事业。


教育背景

湖北大学


执业经历

2014年从业至今,专注刑事辩护,热爱刑事辩护,系资深刑辩律师。执业至今辩护和代理案件数百件,办理的大多数刑事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结果,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业务专长
社会职务和荣誉
成功案例

(一)无罪案例

1.北京某 p2p 公司西宁分公司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省厅督办),辩护人以当事人的行为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为由持续进行无罪辩护,前期当事人被取保候审,最终检察院不起诉。

2.阮某某涉嫌抢劫罪一案,经过辩护人多次沟通和详细的调查取证,前期当事人被取保候审,最终检察院不起诉。

3.梅某某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一案(当地影响颇大,损失千万以上),辩护人以当事人无责任作为切入点进行无罪辩护,成功说服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将当事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后该案被公安机关撤销。

4.杨某涉嫌诈骗罪(涉案千万以上,按照法律规定应当逮捕),辩护人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做无罪辩护,说服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成功将当事人取保候审,后该案被公安机关撤销。

5.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辩护人以当事人主观上没有伤害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具体伤害行为做无罪辩护,说服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成功将当事人取保候审,后该案被公安机关撤销。

6.刘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辩护人以当事人没有具体协助行为,不符合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做无罪辩护,说服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成功将当事人取保候审,后公安机关对刘某终止侦查。

7.于某涉嫌诈骗罪一案,辩护人以当事人与被害人之间系普通商业往来,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做无罪辩护,说服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成功将当事人取保候审,后该案被公安机关撤销。

8.魏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安部、省公安厅统一指挥督办),辩护人从法理情角度切入辩护,成功将其取保候审,后公安机关对魏某某终止侦查。

(二)从轻或减轻处罚案例

1.张某某犯组织卖淫罪(专案组督办的当地最大的夜总会涉黄案),检察院认为情节严重、量刑建议十年以上,辩护人以本案没有卖淫行为、更缺乏组织特征做无罪辩护,最终法院未全部认定检察院的指控,采纳辩护人的部分意见,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2.阮某某涉挪用公款罪、行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辩护人在二审阶段介入,从事实、证据、程序、法律定性等角度全面提出二审辩护意见,同时积极争取检察院的支持,在职务犯罪普遍存在“辩护更难、改判更难”的情况下,二审某省高院顶住压力采纳辩护人的部分意见,依法改判,将当事人的刑期从十五年六个月减为十一年六个月。

3.陶某某涉恶势力犯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等,涉案 12 人,其为排名第二的被告人, 辩护人从定性、构罪准确度入手进行辩护,最终说服法院未认定恶势力犯罪,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九个月。

4.吴某犯职务侵占罪(被害人为某上市公司),吴某存在多次作案等加重情节,且作为上游犯罪的被告人,经辩护人积极调查取证和不断与司法机关的沟通,最终法院对其按照最低起点刑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5.徐某犯贩卖毒品罪,存在多次贩卖、累犯、毒品犯罪再犯等加重情节,辩护人提出本案存在犯意引诱、犯罪未遂等问题,法院最终采纳辩护人的部分意见,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

6.陶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经过多次沟通、有效辩护,法院阶段实报实销(即关多久判多久),从轻判处当事人有期徒刑八个月。

7.于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涉案资金流水240余万,辩护人以本案证据不足为由进行辩护,最终法院对当事人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案件结束不久当事人就恢复了自由,完成了与家人团聚,并赶上了其孩子的出生)。

8.胡某某犯诈骗罪,检察院对其量刑建议三年六个月到四年六个月,辩护人以当事人遭到刑讯逼供为由申请了非法证据排除,并同时提出本案部分指控事实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的部分意见,未按照检察院的意见认定,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9.张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金额两亿多,检察院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量刑建议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辩护人于审判阶段介入,在当事人已被羁押两年的情况下,经过无罪辩护和量刑辩护相结合的全方位辩护,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的大部分意见,对当事人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在众多被告人之中处刑最低,罚金最少)。

10.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造成被害人轻伤一级,且王某某存在前科,检察院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实刑。辩护人介入后以正当防卫和假想防卫作为辩护方向,后法院未按照检察院的意见判处,大幅降低王某某刑期,对其判处缓刑。

11.承办多起醉驾案件(危险驾驶罪)当事人获得缓刑结果。

(三)办理的其他有影响性的案件

民创集团二百六十多亿非法集资系列案、最高人民法院关注的谢某某养老诈骗非法集资案、某地组织人大代表和政府官员旁听的社保系统贪污案等等。


著述

已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刑事辩护专著《刑事辩护入门及进阶参考》(独著,各大平台有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