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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辑 | 个案推动法治进步——惠诚2023年度“十佳经典”案例
2024-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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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以个案推动法治进步,用专业维护正义守护!2023年,惠诚律师不辱使命,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深入挖掘案件细节,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判例,经过层层筛选,在百起惠诚成功案例中,特选出十个具有代表性的经典案例。

这些案例不仅是惠诚律师的胜利,更是对每一位委托人的不负。每一个入选案例的背后,不仅仅是一份份卷宗、一份份判决书,更是律师与委托人紧密合作的见证。每一个案例背后,都有律师们深入理解委托人需求,充分挖掘案件潜力,最终为委托人争取到最大权益的精彩故事。




★ 目录 ★




1、不履行征收补偿安置纠纷案——承办律师:朱千里律师


2、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王某某合同纠纷案——承办律师:邱玉明律师


3、中国某银行与陕西某集团有限公司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承办律师:柳士杰律师


4、某科贸有限公司与深圳某家居有限公司、某日用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承办律师:卞颖华律师、艾顿律师


5、刘某与金某股权代持纠纷案——承办律师:王世攀律师、刘佳奇律师


6、刘女士诉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某地产集团北京有限公司(第三人)、某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承办律师:杨晓峰律师、吕伟杰律师


7、山西某建筑有限公司与新疆某有限公司、新疆某有限公司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承办律师:薛起堂律师、程坤鸣律师


8、李某诉某养老院生命健康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承办律师:刘湘律师


9、金某龙等上诉金某海等继承纠纷(二审)案——承办律师:于洪强律师


10、孙某平故意伤害案——承办律师:赵佳佳律师




★ 案例介绍 ★




1、不履行征收补偿安置纠纷案——(2023)最高法行申963-966号


【案情摘要】


原告等5人是河北省某市某区某村村民,结婚后户口并未迁出。2020年,被告区政府征收该村的土地时,以原告等人属于“外嫁女”身份,不能享受征收补偿安置待遇,将原告等人排除在享受补偿安置待遇之外,未对原告等人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安置。因此,原告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只有被政府部门认定为户内家庭成员,才能够成为补偿安置对象,原告等人不符合该认定,遂作出驳回原告等人的起诉的行政裁定。原告等人不服该裁定,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河北省高院认为原告等人未被认定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属于安置补偿的对象,遂作出驳回原告等人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告等人因此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原告等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原告等5人的案件。本案原告等5人的案件由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朱千里律师代理。

【典型意义】


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时将“外嫁女及其子女”排除在安置人口之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上位法规定精神不符。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的,以侵犯妇女权益为代价的补偿安置方案和村民会议决定等,均不能作为判断“外嫁女”是否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安置补偿待遇的依据。

不能违法对“外嫁女”正当权益的行使进行不当限制,并以此剥夺“外嫁女”的村民待遇,将“外嫁女”一概排除在获得补偿安置待遇之外。当“外嫁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政府具有解决的法定职责与义务,切实保障外嫁女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 承办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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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千里律师,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

擅长征地拆迁安置纠纷,各类民事纠纷、商事纠纷,房地产,知识产权,企业法律顾问,公司业务等行政类与民商事类法律事务。



2、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王某某合同纠纷案——案号法院要求不公开 


【案情摘要】

王某某系北京某演艺经纪公司培养起来的签约艺人,王某某在某全国演艺大赛中获奖暴红后,遂发函与公司解约,后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与公司解除合同。

经两审判决,公司胜诉,判令王某某继续履行与公司的经纪合同。公司此后诉至法院,要求追究王某某的违约责任。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令:王某某向公司支付违约金2500万元。在上述案件中,艺人王某某先后更换三批律师,而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邱玉明律师自始至终代理公司。 


【典型意义】


本案有两个典型意义:一,国内演艺界现状是:艺人一旦走红,往往起诉要求解除与培养他的经纪公司的合约,而经纪公司胜诉的廖廖无几,此案在经纪公司界起到了标杆性的作用,给经纪公司老板们吃了一颗定心丸:原来经纪公司也可以胜诉。二 、王某某向公司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是大陆演艺明星在诉讼中向经纪公司支付违约金的最高纪录。


★ 承办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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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玉明律师,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

分别在日本国立宇都宫大学、自白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河北大学攻读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擅长商事合同纠纷、股权纠纷、公司并购、股权激励、投融资、刑事辩护。

 


3、中国某银行与陕西某集团有限公司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4民初986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京民终665号、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申1980号 


【案情摘要】

2016年7月20日、7月21日陕西某集团分别对泰某泰公司、某金控公司增资6.375亿元,该两笔增资资金当日入账当日转出。泰某泰公司、某金控公司作为中国某银行贷款债务担保人没有履行债务能力,中国某银行申请追加陕西某集团为被执行人、请求法院确认其抽逃增资并在各抽逃增资6.375亿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请求获得北京四中院、北京高院、最高法院支持。


【典型意义】

2023年12月29日公司法修订业已颁布实施,公司法对股东出资(出资方式、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作出了明确调整。本案针对公司股东是否对公司增资前的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问题与最高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股东因公司设立后的增资瑕疵应否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问题的复函》、《关于西钢集团执行申诉一案的复函》及前期相关案例做出了相反认定。

最高院裁定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前述法律规定未区分债务形成时间,也没有区分增资或出资。据此认定陕西某公司应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 承办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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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士杰律师,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

毕业于人民大学,法理学硕士。擅长公司法、金融投资、疑难案件代理、房地产法律事务等诉讼与非诉讼业务,在公司并购、公司清算、担保法律纠纷、侵权纠纷、疑难刑事案件辩护等业务领域有多起经典案例。




4、某科贸有限公司与深圳某家居有限公司、某日用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21)粤0309民初11961号;(2023)粤民申12310号;(2023)粤民申12310 号 


【案情摘要】 


1、就同一产品,品牌方在境内外使用了不同商标

德国某公司生产的耳塞产品在相关市场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该公司在全球大部分地区均使用“某某”作为商标。但由于在中国大陆地区未能及时续展其曾经注册使用的“某某”商标,该商标被某日用品有限公司注册。

德国某公司遂在中国大陆地区另行注册“安某某”作为本地区产品销售的商标,产品亦附有中文说明,并在官网声明了商标使用存在区域不一致的原因及品质保证。

以上,就德国公司的同一产品,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安某某”作为商标,在全球其他地区使用“某某”作为商标。

2、天猫平台规则要求经营者应获得品牌方授权

天猫平台规则要求所有专营店所售产品需得到品牌方授权,不得进行“挂羊头卖狗肉”等行为,即:品牌方与实际授权方或授权链条应当一致。以此,给予消费者最大的正品体验。

原告系德国某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指定代理商,负责全面营销其“安某某”产品,在天猫平台设有专营店。

被告深圳某家居有限公司在天猫开设专营店,销售声称从欧洲进口的标注为“某某”的德国公司正品。并且,深圳某家居有限公司向天猫平台提交的品牌授权,实际为某日用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注册持有的“某某”商标。被告深圳某家居有限公司在其店铺声称:其全部产品均为进口的正品;德国公司不可能在中国连品牌也换成中文了;要求消费者仅认准“某某”等。

原告起诉要求判决深圳某家居有限公司不得在天猫平台销售德国某公司产品。被告抗辩其产品全部为合法进口于欧洲药店的正品,虽然与德国某公司之间无授权关系,但有权在天猫平台进行销售。

3、争议焦点

(1)深圳某家居有限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所规制的其他混淆行为?

(2)相关市场的竞争规则应如何理解?

4、法院判决

(1)一审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深圳某家居有限公司的宣传内容构成虚假宣传,但由于没有证据证明其在天猫平台所售产品为假货,并且其通过进口而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货物的行为本身亦无可厚非,故仅判决被告对天猫店铺销售页面进行整改,未禁止其销售德国某公司产品。

(2)二审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

深圳某家居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所规制的其他混淆行为。具体理由为:

1.商品来源会造成混淆。因德国公司在中国境内天猫平台销售的正品系标注中文商标‚安某某,深圳某家居有限公司销售产品却标注“某某”,但“某某”中国境内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却为某日用品有限公司,商品由德国公司生产,外包装标注的注册商标却指向某日用品有限公司,消费者会误认为该商品是某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商品或与该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即对商品来源造成混淆。

2.消费者会对某科贸有限公司、深圳某家居有限公司在天猫平台销售产品谁是德国公司授权正品产生混淆。二者销售商品标注商标不同、包装不同,深圳某家居有限公司还声明自己销售商品原装进口,事实上天猫平台只有某科贸有限公司以及某科贸有限公司授权的苏某易购、安某某旗舰店才有权销售正品,故消费者会对天猫平台上销售产品是否正品产生混淆。

故深圳某家居有限公司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

某科贸有限公司在天猫平台销售德国公司产品,不但没有德国公司授权,反而还标注某日用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某某”,扰乱了德国公司商品在天猫平台销售的正常市场竞争秩序。天猫公司据此两次删除深圳某家居有限公司的相关销售链接,足以证明天猫平台也认为深圳某家居有限公司的行为扰乱了天猫平台的市场竞争秩序。


【典型意义】


1、判断商业宣传中的内容是否虚假,前提是要明确作为标准的客观事实。如果当事人在商业宣传过程中提供了虚假的商品信息,则可以认定实施虚假宣传行为具有事实依据。

2、就同一产品,利用境内外商标注册情况的不一致而进行销售的行为,会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和正品授权关系产生混淆,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另外,特定相关市场的规则构成竞争秩序的一部分,应在评价是否构成其他混淆行为时予以一并考量。


★ 承办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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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颖华律师,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

擅长商事诉讼和仲裁、并购、企业法律顾问、知识产权及反不正当竞争等领域;曾参与编写了《网络法案例评析》(中国民主法治出版社/2018年)、《商事合同风险及其防范:以案说法》(法律出版社/2013年)、《公民诉讼指引》(法律出版社/2010年)等专业论著,并公开发表了《公司法解释四解读系列1-5》、《也谈互联网环境下侵害商标、专利权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等诸多专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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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顿律师,资深律师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硕士。擅长解决复杂商事争议,包括公司股权纠纷、合伙纠纷、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纠纷等。基于常年解决争议的经验能够为企业提供完善的风控服务。



5、刘某与金某股权代持纠纷一案——(2023)新民再 240 号


【案情摘要】

2011年4月,金某出借刘某100万元并将款汇至郑某,此后,金某向新疆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打款三笔,合计125万元。金某又给刘某打款5笔合计128.7万元。以上金某合计出款357.7万元。2013年5月11日,刘某为了让金某放心将投资款交给他经营,给金某出具证明一份,把金某的357.7万元现金写成金某投资新疆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款,占公司49%的股份,委托刘某经营、负责公司的日常工作,所有收入归金某所有。2018年11月刘某将公司股权转让给第三人。2019年3月,金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返还投资款357.7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二人系债权债务关系,判决刘某返还357.7万元,刘某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予以维持。我所王世攀、刘佳奇律师再审程序介入,再审高院基本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认为本案系股权代持关系并非债权债务关系,返还投资款不当,最终撤销了原一二审判决。


【典型意义】

再审期间,本案在并未提供新证据的情况下,代理律师从证据举证规则、证据查明、法人独立性、法定代表人与法人属不同的法律规制、公司治理等角度充分论证,最终说服再审法官,撤销一二审判决,充分体现了代理律师的专业能力。本案在未签署股权代持协议的情况下,再审法院以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为基础,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各证据的证明力等进行综合审查,并以是否实际出资、是否参与经营管理或者结合相关当事人陈述进行审查,确认了股权代持关系。当事人未能在充分证明股东存在滥用法人地位的情况下,不宜将公司的责任转嫁至股东。


★ 承办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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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世攀律师,资深律师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擅长大型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政府和设社会资本合作(PPP)全过程法律服务工作,从立项、起草招、投标文件到合同的签署及履行;熟悉房地产项目一、二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招拍挂、项目转让;精通公司法律事务、股权纠纷、资产重组等;有丰富的合同谈判、合同纠纷处理实务经验;擅长处理重大疑难案件,已成功代理过多起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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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佳奇律师,优秀律师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硕士,擅长PPP项目法律、招投标、建设工程。



6、刘女士诉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某地产集团北京有限公司(第三人)、某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2023)京0113民初8097号


【案情摘要】

2020年8月3日,被告抵押该涉案房屋,抵押权人为某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次年3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现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共计以1.85亿元购买涉案房屋,原告签完字后,将合同交付给被告。同年3月1日至24日,原告按照被告指示将购房款支付给被告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某地产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某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钱款支付完毕后,被告指定第三人某地产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于同年3月24日向原告出具了等额的购房收据。同年6月30日,被告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原告。

但是,原告将签完字的现房买卖合同交付给被告后,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拒绝将加盖公章的合同原件交付原告,并且未将涉案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第三方抵押权也并未消除。最终法院判决:一、确认原告就涉案房屋签署的《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二、被告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出具涉案房屋的全款发票 ;三、第三人某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注销涉案房屋的抵押登记;四、被告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双方就涉案房屋所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的网签登记;五、被告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抵押登记注销后十五日内协助原告将涉案房屋所有权登记至原告名下。本案原告刘女士由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杨晓峰、吕伟杰律师代理。 


【典型意义】


本案涉案标的额为1.85亿元,且案件发生在某地产爆雷之后,维权艰难且成本大,诉讼费高达百万元且材料复杂,涉及房产、税务、财务等多方面专业知识,且有利证据缺失,当事人因个人原因无法到庭。本案房屋买卖合同未经被告加盖公章确认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合同成立并生效系本案难点之一,涉案房屋存在抵押权的情况下如何涤除抵押权,并为当事人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系本案的另一难点。最终,原告涤除抵押权,开具全款发票并顺利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此外,高达百万元的诉讼费如愿退回。


★ 承办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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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晓峰律师,资深律师

吉林财经大学法律硕士,擅长继承、婚姻、房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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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伟杰律师,资深律师

毕业于吉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历。擅长离婚纠纷、继承纠纷、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公司诉讼、行政诉讼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曾担任北京市某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某投资开发公司、北京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7、山西某建筑有限公司与新疆某有限公司、新疆某有限公司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22)乌仲裁字第0302号


【案情摘要】

因申请人山西某建筑有限公司在煤炭采坑降深作业过程中发现施工地质与设计不符,矿坑地质结构发生变化,加之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大幅波动等情形出现,申请人要求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单价,并要求被申请人新疆某有限公司、新疆某有限公司分公司支付机械设备停滞费、人员窝工费用、工程综合单价差额等费用。本案被申请人新疆某有限公司、新疆某有限公司分公司由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薛起堂、程坤鸣律师代理。


 【典型意义】


本案仲裁标的逾3.2亿元。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从“矿坑设计变更是否必然导致机械设备停滞、人员窝工”等角度出发。在赔偿金额方面,综合考虑了被申请人不存在主观恶意、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最终将赔偿金额降至约2亿元,给被申请人挽回了近1.2亿元的损失。充分体现了司法的公平公正,也对该类纠纷裁判提供了案例指引。


★ 承办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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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起堂律师,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擅长大型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全过程法律服务工作,从立项、起草招、投标文件到合同的签署及履行;熟悉房地产项目一、二级开发、土地招拍挂、项目转让、商品房买卖法律事务;精通公司法律事务、股权纠纷、资产重组等;有丰富的合同谈判、合同纠纷处理实务经验;擅长处理重大疑难案件,已成功代理过多起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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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坤鸣律师,优秀律师。

擅长民商事诉讼事务,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法律尽职调查等非诉事务。




8、李某诉某养老院生命健康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2022)京0105民初51355号


【案情摘要】

李某母亲已逾90岁高龄在某养老院居住期间摔伤骨折,并在摔伤后3个月内死亡,家属要求追究养老院未尽照护义务导致老人死亡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在鉴定机构无鉴定结论确认因果关系及参与度的情况下,法院最终采纳代理律师的意见从养老院违反合同约定未尽到照护义务的角度认定养老院承担60%的责任。本案原告由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刘湘律师代理。


【典型意义】

主要是这个案件对于一个有一定基础病的90岁老人自己在养老院范围内摔倒后3个月死亡的情况。如何认定养老院责任问题,一般这类纠纷会依赖鉴定结论来认定因果关系,本案因为老人在未做尸检的情况下鉴定机构无法鉴定因果关系,后法院是通过合同违约的方式判定养老院责任,且认定的责任承担比例远远高于同类案件中10-30%。

成功之处在于庭审时候优质的辩论陈述,让法官采信了我们对于养老院存在未依据约定承担照护义务的重大过错责任导致老人摔伤,并通过专业学术文章论述“老人最后一摔”加速老人死亡的直接原因等角度的观点,最终支持了我们的诉求。


★ 承办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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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湘律师,资深律师

中山大学法学学士,专注于民商事诉讼,资本市场、企业服务、在为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企业争议解决方案、劳动用工风险防范体系建立等专项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擅长于企业合规、公司内部治理、资本市场、建设工程纠纷、重大疑难问题化解、民商事争议解决等方面的法律服务,长期关注于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和普法宣传等法律工作。




9、金某龙等上诉金某海等继承纠纷案——(2023)京01民终3184号


【案情摘要】

金老先生、张老太太为夫妻,生育四个子女,分别为金某海、金某龙、金某娜、金某萍,金老先生于2017年11月18日去世,张老太太于2011年3月5日死亡,二人生前留有一套房屋,登记在金老先生名下,该房屋由金某龙一家居住使用,金某龙手中有一份自身遗嘱,内容大致为我现有房产给我孙子金某雨,该遗嘱有金老先生、张老太太签字。金某海看过遗嘱后,不认可该遗嘱,事后起诉到法院,另提交2015年12月25日代书遗嘱一份,大致内容为房屋在去世后由金某海继承,该遗嘱系在养老院由曹先生代书,何先生见证,金老先生签字,法院审理过程中,出现两份形式、内容完全不同的遗嘱。

一审法院认为:金老先生先后订立有两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应以最后所立时间的遗嘱内容为准,故认可金某海所持遗嘱有效,金某龙不服判决后上诉,二审阶段由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于洪强律师代理。


【典型意义】

于洪强律师代理后,调取了一审的全部卷宗,包括双方的证据、庭审笔录,发现见证人曹先生的陈述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且见证人曹先生和见证人何先生的作证内容亦不一致,二审过程中,于洪强律师将庭审笔录中证人自身陈述矛盾的地方,以及证人之间矛盾的地方一一指出来,并作为证据提交法庭,并申请证人曹先生再次出庭并得到法庭准许,正式开庭后,证人曹先生明显有备而来,事情已经过去8年但是却能把当天的内容倒背如流,对于此于洪强律师也早有应对,不怕证人有备而来,虽然此次证人回答的非常完美,但是证人没有想到的是,他说的内容跟一审的作证内容并不一致,于洪强律师庭审后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其内容为证人曹先生二审的陈述与一审陈述并不一致,违反禁反言原则。

曹先生的作证内容均不被法院采信,因此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该代书遗嘱无效,撤销一审判决。本案虽为一起真假遗嘱的效力认定案件,但考验承办律师的专业水平以及庭审经验,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本案通过鉴别遗嘱的效力,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的公正,亦弘扬了民法典中对于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法律精神,对于认定遗嘱效力类案件提供了有力参考。


★ 承办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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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洪强律师,资深律师

擅长婚姻家事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律顾问等。




10、孙某平故意伤害案——[2023]59号不起诉决定书


【案情摘要】

孙某平因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后被检察院进行了批捕,本案由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赵佳佳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和办案刑警及检察官沟通,积极与受害人协调赔偿事宜,最终取得了受害人的刑事谅解书。

取得谅解书后,辩护人又多方调取证据,证明是因受害人的过错而导致二人发生矛盾,减轻了孙某平在案件中的过错责任。又通过向检察院递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为孙某平成功办理了取保候审,后又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结合全案的证据、孙某平的家庭情况、国家对于免诉的相关政策等,辩护人向检察院提交了长达12页的不予起诉申请书,有理有据的说明检察院为何应对孙某平作出酌定不予起诉的决定,又多次与检察官当面沟通,最终检察院作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为委托人争取了最大化的利益。 


【典型意义】

现阶段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越来越慎重,而且国家政策对检察院的酌定不起诉权限也呈收紧态势,之前最高检提出的“少捕慎诉”,现在也不再提倡了,这些都使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难上加难。如何说服检察官合理利用酌定不起诉的权力,是重中之重。律师通过了解案情并多方取证,加上积极的与检察院沟通,据理力争,运用好法律依据,为委托人争取利益最大化,是对“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好的诠释。


★ 承办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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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佳佳律师,优秀律师

北京化工大学法学学士,擅长民商事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