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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绿”风险进一步增加,“绿色经营”能力成招募投资人重要标准——最高院典型案例体现中国司法对ESG的最新态度
2023-09-14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面向社会公众发布了2022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本次公布的十件典型案例是从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报送的400余件环境资源审判案例中精心挑选而出,很大程度上代表了最高法院对全国环境审判工作的审判思路和指导方向。本次公布的十件典型案例覆盖了各类环境案件和要素类型,其中有三件案例与最近热议的ESG领域有较大关系,也体现出了由最高人民法院所代表的中国司法体系对ESG发展的最新态度,本文将从三件典型案例入手,对中国司法在ESG领域的这一最新态度进行分析。



一、“洗绿”风险进一步增加,“绿色欺诈”将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本次十件典型案例中的第一件案例为“长兴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夏某污染环境案”,该案件即与ESG领域中常常提到的“洗绿”概念有关。在该案中,长兴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涉案公司”)系浙江省湖州市重点排污单位,其经营范围包括污水处理及相关技术咨询。表面上来看,涉案公司通过向有排污需求的公司提供污水净化服务和相关技术咨询,可以有效的提升其客户公司的环境表现,属于优质“绿色”公司。然而实际上,涉案公司并不真正具有完成其许诺提供的服务所必须具备的相应处理能力。

在本案中,自2019年3月至2020年5月,涉案公司因其污水净化能力存在瑕疵,其所排放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Chemical Oxygen Demand,以下简称“COD”)等指标多次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所规定的限值,导致涉案公司先后三次受到行政处罚。面对这一问题,涉案公司并没有选择提升、整改自己的污水处理能力,相反,涉案公司选择在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间,先后七次购买“COD去除剂”水剂、粉剂,并由其公司生产经营负责人亲自或指示其它员工将上述药剂投加至污水处理末端,影响COD自动监测结果[1]。该行为后被执法行政机关发现。 

该案发生后,涉案公司生产经营负责人及有关员工被以污染环境罪起诉至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指出,涉案公司相关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有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的废水,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此外,法院还特别指出,涉案公司作为专门从事污水处理的企业,为逃避监管、规避处罚而采用隐蔽手段干扰自动监测结果,排放含有污染物的废水,情节恶劣,其社会危害性较生产企业直接排污更大。最终,涉案公司被判决罚金20万元,直接责任人则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

从本案被最高法院遴选为典型案例可以看出,最高法院对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专门从事污染物处理的企业逃避监管,非法排污,相较生产企业直接排污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这一观点是持认可和支持的态度。在笔者看来,这样的态度确实有其合理性。这主要是因为,和生产企业直接进行违规排污不同,专门从事污染物处理的企业违规排污会降低整个污染物治理行业的信誉,进而破坏环境保护工作的整体生态。如果生产企业开始认为,专门的污染物处理公司也不过是“弄虚作假”,就可能显著降低生产公司聘请专业的污染物处理公司帮助其改善排污工作的热情,而缺少专业指引和帮助的生产公司,其违规排污造成环境污染的可能性又会提升,从而形成恶性循环。

同时,放任专门的污染物处理公司弄虚作假,很可能会在污染物处理这一专业领域内形成“劣币逐良”的局面,从而拉低该领域的平均水平,延缓该领域科技发展的步伐。因此,对污染物处理公司弄虚作假、违规排污给与更严格的监管和更严厉的惩罚有很强的合理性。最高法院对这一态度和观点的支持具有很强的合理性。

除上述案件外,十大典型案例中的第三件“广东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罗某慧等5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也与“洗绿”这一行为存在密切联系。在该案中,被告单位广东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检测公司”)于2019年12月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开始面向社会受理各类环境检测(监测)业务并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被告人罗某慧等5人则分别为公司总经理和有关高管。

作为一家具有相关资质认定证书的专业环境评估中介机构,检测公司原本被期望能够出具公正、专业的环境评估报告,以帮助其客户提升环境表现。然而,为获取更多客户和利润,自2020年至2021年8月,该公司在开展环境检测业务过程中弄虚作假,采取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故意不真实记录或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储存记录不一致等多种伪造或篡改监测数据的手段,为相当数量的客户出具了虚假的环境检测报告。案发后,经核验,该公司出具的80份环境检测报告存在弄虚作假,涉及45家排污单位,涉案金额巨大。该检测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遂被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诉至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法院在审理中,适用了经《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后的《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认定被告公司和各被告人属于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同时考虑到被告公司和被告人为多家排污单位出具大量虚假检测报告,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最终判决被告公司和被告人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所规定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并对被告公司和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

最高法院将本案遴选为十大典型案例,其主要原因可能在于本案是对经《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后的《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一次成功运用。同时,也体现出最高法院对加强环境领域中介机构和人员责任追究的态度。和上文中所分析的专业污染物处理机构类似,环境中介机构作为掌握专业知识并以此取得收益的公司,其所作所为对整个环境领域内的工作由重要影响。维护环境中介机构的公信力,是做好环境领域工作的必要条件。而最高法院将本案选入典型案例的做法,则显示出最高法院鼓励司法机关大胆使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通过追究环境中介机构的刑事责任,倒逼中介机关加强自身专业水平和严谨程度从而提升环境中介机构公信力的态度。

通过上述两起典型案件,我们可以看出,最高法院对环境领域内和“洗绿”类似的弄虚作假行为正在采取一种“不容忍”的态度,并开始鼓励各级人民法院以追究相关机关和个人刑事责任的方式来对类似行为进行打击。最高法院所表现出的这种态度,无疑进一步提高了“洗绿”所需要面对的风险,也对相关公司决策和从业者的态度和专业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绿色经营”能力成招募投资人重要标准


最高法院所公布的十件典型案例中另一件与ESG领域存在紧密联系的案件是“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破产重整案”。在本案中,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整公司)所处位置毗邻长江口,主营业务为码头租赁及仓储、装卸服务等。2019年11月,经债权人申请,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管理人。在破产过程中,法院发现该公司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隐患。同时,环保、交管部门联合下达整改通知,要求对码头污水及扬尘处理设施进行限期整改,否则该公司名下营运许可资质将被吊销。

面对这一情况,为切实履行重整公司所负有的环境责任,保护债权人利益,经管理人申请,法院裁定本案转入重整程序。在重整程序中,经法院指导,管理人在通过与有关部门沟通明确整改要求后,开始委托第三方进行施工,解决重整公司所造成的环境问题。同时,在接管财产不足以支付相关施工、审价费用情况下,管理人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协调第三方先行垫付近60万元,待重整资金到位后,按共益债务先于各债权清偿,其余部分费用则以租金抵扣方式协调租户随时整治并支付。

同时,在招募投资人过程中,除关注投资人资金实力与企业背景外,还关注其在码头绿色经营上的意愿和能力。经两轮市场化公开招募,成功引入投资人投入资金8700余万元,并着重将码头环保经营方案及环保承诺写入重整计划草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所进行的这场破产重整案件,完全符合ESG所倡导的诸多重要原则,是中国司法在ESG领域中的一次杰出表现。其不但通过灵活、正确的适用法律,以将相关环境治理费用作为共益债务的方式履行了重整公司所负有的环境责任,从而保住了重整公司的有关资质,维护了相关权利人的利益,同时还在招募投资人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投资人的ESG意愿和相关能力,从而确保重整公司在完成重组之余,还可能保持长期的优秀表现。

而最高人民法院遴选该案作为典型案例则表现出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本案中充分考虑ESG因素的高度认可。同时也体现出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灵活、正确的适用法律,充分考虑所办案件的环境影响持支持和鼓励的态度。



三、最高法院对ESG的最新态度及对我们的启示


综上所述,最高法院通过此次公布的十件环境审判典型案例,充分体现出其对ESG概念和有关原则的认可。同时,可以看出,中国司法对“洗绿”等涉嫌“环境欺诈”的行为将越来越严厉,容忍程度将越来越低。“洗绿”行为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已从民事风险、行政风险上升至最为严厉的刑事风险。这就要求相关公司和从业人员在处理ESG领域中涉及环境的工作时,应当采取一种更加审慎和负责的态度。生产公司试图通过“洗绿”逃避环境责任,相关中介公司“野蛮开拓”市场的时代或将成为过去。

另一方面,最高法院也体现出对将ESG相关因素纳入考量因素的支持。通过将“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破产重整案”纳入典型案例,最高法院体现出其支持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案件的过程中将ESG因素纳入考量,在重整案件中招募投资人时,不只考虑其资金实力、经营能力等条件,也将其ESG意愿和能力纳入考量的做法。这一态度无疑体现出中国司法对ESG的认可和支持将逐渐增加,中国公司更应在ESG领域早做准备,练好内功,以在未来的竞争中占据先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