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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诚说法:疫情期间案例点评
2021-03-15

一、隐瞒疫区行程导致周围人被传染,如何追究个人责任?


“君子以仁存心,以礼存心。“—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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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0年底开始,各地不断曝出因隐瞒疫区行程导致地区调高感染风险等级的事件发生。前有成都20岁“转场皇后”,后有北京融汇社区赴英裁判……都因隐瞒行程导致所在地区二次隔离检疫,以“一已之力”点亮整版地图。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无形之中拉高了社会抗疫成本,引发了舆论恐慌,增加了社会不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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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隐瞒行程导致他人感染,违不违法,能不能追责呢?


答案是:当然违法,能追责。


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即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拒绝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因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新冠疫情属于“突发传染病疫情”,适用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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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危害公共安全罪”、“三年以下……七年以……”,是不是很严重?

别急,还有更严重的。在黑龙江省,省高院直接规定


“恶意传播新冠病毒最高可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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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立当然必行。

2020年1月至7月,山东荷泽、浙江舟山先后判决两起隐瞒行程事件,相关责任人分别被判处10个月有期徒刑。

两起案例明白无误地告诉我们:在疫情防控大局上“国法不容私情”。尤其是明知自己感染,却隐瞒病情仍私自外出与人接触者,属于故意传播,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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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也不是所有人都适用法律的制裁。

有些情况是值得斟酌甚至同情的。比如遵守了防疫规定却没被检测出来;或被动染病,没有得到很好的医疗照顾;或对隔离收治情况不了解,遭遇紧急情况的。对这部分人,除以法量刑外,还应多给予一份包容与理解,先前被“网暴”的尹老太即属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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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是无情物”,不是冷冰冰的法条,而是反映着社会中鲜活的事实脉动。“法不容情”的同时往往“法亦不外乎天理人情”。立法是基于所有人利益而设定的社会公共契约,更多的时候是起到威慑、指引、评价、教育的作用,而非单纯地为了惩罚而惩罚。

值此非常时期,防控不止于国家行为,民众也应积极配合。对于故意传播新冠病毒者,必须予以法律制裁。但对于非主观故意的无心之失,司法机关宜在明察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人人平等原则的前提下,适度克减不必要的犯罪认定或抑制不必要的重刑主义倾向。







二、疫情期间个人信息频频泄漏,谁来保障我们的隐私安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结束后,指定机构应在60天内或者国务院 相关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删除事件应对中已收集、调用的个人信息。”

——《信息安全技术网络数据处理安全规范》(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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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国家领导人曾经对信息安全重要性作过重要阐述。个人隐私安全也是信息安全的一部分。眼下,疫情肆虐,经济、民生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关于个人信息泄露的法律案件数量也不断增加。这类每次曝出,都会引发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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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6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结首例涉疫侵犯公民隐私权纠纷案,判决被告重庆某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在其注册管理的公众号及权威报纸刊登书面道歉信向原告赵某道歉,并赔偿原告赵某精神损害赔偿金1元。

这是新冠疫情爆发以来的第一起个人因隐私泄露而提起赔偿的胜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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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乎在同一时间,沈阳也报告了一例新冠肺炎阳性病例,系1名韩国返沈人员解除隔离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呈阳性。该阳性患者尹某某及其家人个人信息疑似在网络流传,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家庭详细地址等。

据尹某某亲属的社交媒体发文称,目前他和家人正在宾馆隔离。但其手机响个不停,上百个陌生电话不间断打进来,还有短信恶语攻击,已经严重地影响自己和家人的正常生活。

个人信息泄露的背后,是如潮的“网暴”与“社死”,是“众口烁金”,是“人言可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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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关注新闻细节,就会发现尹老太其实全程遵守防疫规定,并没有“恶意传播”行为。但舆论却没有放过她和她的家人。这是因个人信息泄露导致的道德“错判”与舆论“误伤”。

在疫情期间,媒体为吸睛引流,从黑客处购买非法盗取的用户信息,人为制造话题早已在网络上屡见不鲜;一些普通民众则出于对病毒的恐惧与“自保”心态,主动充当起道德警察。“人肉”曝光他人隐私,理直气壮地认为自己在“正当自卫”也已成为常态。

然而,这些疫情恐慌下的“泄愤式狂欢”,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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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无疑问,无论从黑客处购买信息还是出于恐惧病毒而曝光他人信息的“私刑”行为,都是不合法的。



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专门发布了《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指出: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公开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因联防联控工作需要,且经过脱敏处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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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着“为了社会公众利益、为了国家和公民人身安全着想”的旗号擅自将通过非法途径获得的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需要收集的个人信息公之于众,干扰国家统一防疫调控工作,涉嫌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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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下载非官方授权或当事人同意的个人信息文件后,在微信群等社交媒体上进行转载、传播,亦会侵犯公民隐私权。  二次传播会给涉事公民造成更严重侵害。

这些行为都是违法行为。不仅给原告个人人身、财产安全带来巨大安全隐患,更会在特殊时期造成社会公众恐慌。于情不恰,于理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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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惠诚律所诚意提醒您:

对“人肉”、“网暴”引起的个人隐私信息泄露,普通民众应多一分冷静,少一分参与;多一分审视,少一分浮躁。“言语泄愤”与“朋友圈转发”甚至“不转不是中国人”都不可取。主动参与“狂欢”更有违法风险。在掐头去尾、精心剪辑的视频背后,“反转式结局”可一直都不少。如果贸然参与,“乐在其中”,一旦给当事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那么等“舆论反转”时,打的就不止是自己的脸,更有“法网恢恢”,哭的一定是自己。







三、“戴口罩、分餐制”入法,传递什么信号?能否落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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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北京拟立法,将“咳嗽掩口鼻、戴口罩”、“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等内容纳入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深圳文明行为条例修正案草案也于近日公开征求意见,新增“患传染病须采取措施防止传染他人”的规定。2020年3月9日,泰州市地方标准《公勺公筷使用规范》正式实施,成为全国首个用以规范公勺公筷使用行为的条例。


1  将文明行为纳入法治轨道对吗?“道德法治化”惹争议


     “道德是让人不想做坏事,法律是让人不敢做坏事”。生活的方方面面不可能都以法律来规范。法律是道德的底线,不文明行为最终要依靠整个社会的文明程度的提升来实现,肯定不能一味通过法治手段。

    但通过立法的方式对不文明行为进行约束,能够引导公众摒弃不文明行为,用法治向不文明行为说“不”,在意义上值得肯定与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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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要避免落实难,还需兼听民意,明确权责


     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道德树立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它的形成需要教育和引导。引导到位,动员得当,才能充分发挥“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本身的转化作用,做到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当下,虽然各地制定了不少文明行为规范,但许多不文明行为仍然存在,这说明立法与执行过程中存在认识脱钩。要弥合认识上的“落差”与“断层”,就要在教育过程中留心倾听民意,做好政策宣讲,搞好“软性”的一手;同时“硬性”的一手也不能落下。要清晰地明确执法与监管的权责。只有厘清权责,条例才能更好地实施,才会对不文明行为产生实际的约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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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大国若烹小鲜”。历史经验已证明,“法治”必须辅以“德治”。单一的“法家治国”往往旋踵而败,绝非务实求进之道。只有将“法治”与“德治”结合,才能齐民济困,迎来真正的长治久安。因此,硬性的“立法”固然重要,但软性的“教育”才能从根本上决定立法的推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