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律师
北京总所邱玉明律师
涉及领域
诉讼——民商事争议解决
行业关键词
艺人合约、违约金
案例亮点
在当前国内娱乐产业的生态中,明星艺人与经纪公司之间的关系常常因为艺人走红后的经济利益分配不均而变得紧张,合同争议频发。在这一领域,经纪公司的胜诉案例寥寥无几。本案的胜诉在在经纪公司界起到了标杆性的作用,本案的另一亮点是,艺人王某某向经纪公司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创下了大陆演艺明星在诉讼中向经纪公司支付违约金的历史纪录。
案例简述
王某某原系某经纪公司旗下的签约艺人,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五年的合同。在合作的第二年,王某某通过参加某大型综艺平台上一档竞赛栏目中一举成名,成功跻身该节目前九强,从而正式出道踏入了演艺圈。然而,仅六个月后,王某便以该公司规模有限、管理混乱以及克扣艺人收入为由,向该公司发出了解除经纪合约的通知,并随即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解除与某公司的经纪合同。邱律师代理经纪公司参予诉讼迎战,历经两审,最终由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三中院”)作出了终审判决,判令王某某的解约通知无效,王某某应继续履行经纪合同直至合同期限届满。
随后,其经纪公司基于王某某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其违约责任。此案历经北京市三中院、北京市高院的两级审理,最终法院认定王某某确实存在违约行为,并判决其向经纪公司支付2500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据公开资料显示,这个数额创下中国大陆演艺明星在司法判决中支付违约金的新历史纪录(不含港澳台)。
律师建议
邱玉明律师指出,艺人经纪合同是一种综合委托、中介、服务等各种特性为一体的复杂双务合同,合同双方均负有义务,并非能单方随意解除。艺人成名后提出解约的理由一般是:经纪公司对艺人的发展没有规划,公司管理混乱,克扣艺人报酬等。对此,经纪公司在与艺人签订合同之初就应有所准备,对艺人的发展和推广尽可能要量化、细化,然后固定在合同条文里。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来履行,并尽可能地留下证据。并且,在约定违约金的时候,不要随意地约定天价违约金,要尽量约定“跳一跳、够得着”“既贴近生活、又有威慑力”的违约金,因为天价违约金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反而会给法官留下大量的自由裁量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