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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新闻资讯

惠诚经典案例:中国某银行与陕西某集团有限公司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202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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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

北京总所柳士杰律师

 

涉及领域

诉讼——银行与金融

 

行业关键词

银行、金融控股公司

 

案例亮点

本案为一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涉案金额达12.75亿元,一边是中国某大型国有银行,一边是西部某省大型金融控股集团,注册资本超过30亿元,2023年上半年的净利润超过了10亿元。

 

案例简述

2016年7月20日、7月21日陕西某集团分别对泰某泰公司、某金控公司增资6.375亿元,该两笔增资资金当日入账当日转出。泰某泰公司、某金控公司作为中国某银行贷款债务担保人没有履行债务能力,中国某银行申请追加陕西某集团为被执行人、请求法院确认其抽逃增资并在各抽逃增资6.375亿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请求获得北京四中院、北京高院、最高法院支持。

 

律师建议

2023年12月29日公司法修订业已颁布实施,公司法对股东出资(出资方式、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作出了明确调整。本案针对公司股东是否对公司增资前的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问题与最高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股东因公司设立后的增资瑕疵应否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问题的复函》、《关于西钢集团执行申诉一案的复函》及前期相关案例做出了相反认定。

最高院裁定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前述法律规定未区分债务形成时间,也没有区分增资或出资。据此认定陕西某公司应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相关律师
柳士杰

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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