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备受公众关注的泰国红牛与中国红牛商战,近期随着一份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有关侵权赔偿的一审判决书在网上流出,再度引发关注。该判决书显示,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在其受理的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丝公司”或“泰国天丝”)诉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红牛”)、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红牛”)及其黑龙江分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一审判决“中国红牛”立即停止生产侵犯“红牛”系列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北京红牛”及其分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红牛”系列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同时判决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天丝公司”经济损失1亿元。随即,“中国红牛或将被禁止销售”等相关词条登上网络热搜,将已沉寂数年的“红牛战争”重新带回公众视野。以此为契机,本文将对“天丝公司”与“中国红牛”之间持续已久的“法律战争”之来龙去脉做一梳理,对其相关核心法律问题做一分析,并对这场声势浩大的“红牛战争”为我们所带来的启示做一总结,同时回答:本案与“王老吉”“加多宝”“红罐凉茶案”有何不同?为什么最高法院在两起相似案件中,会表现出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中国红牛是否可以向泰国红牛就其为推广“红牛品牌”知名度所支付的广告费用请求补偿?企业家可以从案件中得到哪些启示?等读者可能感兴趣的问题。
“红牛战争”——从携手创业到兵戎相见
资料显示,“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最早是于上世纪70年代,由“天丝公司”(泰国天丝)创始人许书标在泰国研发并出售的一种添加有牛磺酸的功能性饮料。依靠出售这种风味独特的功能性饮料,许书标在泰国取得了一定的成功。1978年,许书标于泰国注册成立了“天丝公司”,专门生产和销售这种功能性饮料。也是在此时期,“天丝公司”在泰国注册并持有了“REDBULL”、“斗牛图形”等系列注册商标。
据《中国经济周刊》的报道,上世纪90年代,身为泰籍华人的许书标曾希望通过在海南投资设厂的方式,在中国直接进行红牛饮料的生产与销售。然而,因为红牛饮料的配方中含有咖啡因等管制成分,且当时红牛所一贯使用的“斗牛图形”商标已被浙江金华斗牛中心注册,“天丝公司”在中国“直营”红牛饮料的计划进行得并不顺利。但“天丝公司”仍于1994年底取得了“红牛 REDBULL”的文字注册商标。
1995年初,在时任泰国副总理的批差·拉塔官的推荐下,许书标与后被称为“中国红牛之父”的中国商人严彬达成合作意向。是年3月,许书标与严彬于泰国成立了红牛维他命饮料(泰国)有限公司(简称“泰国红牛”),其中,许书标持股68%,严彬持股32%。
泰国红牛成立后,严彬又联系了中国食品工业总公司(以下简称“中食公司”)与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浩公司”)两家国有企业共同参与。随后,上述各方于1995年签订了《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合同》(以下简称“95年协议”),共同投资设立了合资公司“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也就是今天我们所熟知的 “中国红牛”。
合资公司成立后,中国红牛与天丝公司签订了多份《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依据这些合同,天丝公司授权中国红牛在中国范围内使用“红牛系列商标”,而中国红牛则需依约向天丝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许可费。而上述已被浙江金华斗牛中心注册取得的“斗牛图形”商标,也由中浩公司购得,并转让至“天丝公司”名下。
1998年,中国红牛发生股东变动,变更后的中国红牛股东们重新签订了《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合同》(以下简称“98年协议”)。股东变更后,泰国红牛持股增至88%,天丝公司持股减少至3%。股权换算后,许氏家族在中国红牛的持股比例约为66.84%,占据控股地位,而严彬及其相关方的换算控股仅为32.16%。
然而,虽然许氏家族在中国红牛中的持股比例较高,但自中国红牛成立之初,中国红牛一直由严彬进行实际运营与管理。而许氏家族则主要通过收取固定的分成和定期收取商标许可使用费取得收益。
对于这种模式,许氏家族和严彬方面可说是均有不满。在许氏家族看来,其本是中国红牛的控股股东,但却被长期排除在公司的经营和管理之外,其所获取的收益和中国红牛在中国能量饮料市场所占据的高达80%的市场份额和1453亿元的累计销售额之间显然不成比例。而在严彬方面看来,中国红牛所取得的骄人业绩,与严彬的努力密不可分。而许氏家族除提供产品配方、工艺技术、商标和后续改进技术之外,贡献甚少,且其每年还要收取高昂的商标许可使用费,显失公平。双方对利益分配的这种不满,无疑为之后双方之间的纠纷埋下了伏笔。
2012年,许书标去世,其子许馨雄接任天丝公司董事长,这也成为了双方关系上一个重要的转折点。据《财经》杂志报道,许馨雄曾在采访中透露“中国红牛在2015年之前、长达20年时间内从未开过一次董事会,同时许氏家族也未拿到过任何分红”,不满之情溢于言表。
2014年,许馨雄开始委托律师事务所调查中国红牛,并向湖北、广东等地相关红牛企业发送律师函,称其未经天丝公司许可非法生产销售红牛维他命饮料,要求停止对红牛系列商标的使用。“红牛战争”由此拉开序幕。
2016年10月,中国红牛与天丝公司间所有《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均已到期,天丝公司选择不与中国红牛续签新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并开始在江苏、黑龙江等多地发起以中国红牛及产业链合作伙伴为对象的商标侵权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中国红牛停止继续使用天丝公司所持有的红牛系列商标,并赔偿相应损失。由此,拉开了中国红牛与天丝公司之间延续至今的法律战争。
作为对天丝公司商标侵权之诉的回应,中国红牛也于2016年10月起诉要求天丝公司继续履行双方于1998年所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但随后撤诉。2017年9月,中国红牛再次起诉天丝公司,要求确认涉案部分商标及其他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红牛系列商标归中国红牛所有,但随后再次撤诉。2018年,重装上阵的中国红牛在北京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中国红牛享有或至少共同享有红牛系列商标的所有者权益,同时请求法院判令天丝公司向中国红牛支付为提高“红牛系列商标”知名度与美誉度所花费的广告宣传费用37.53亿元。
2019年11月2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民初166号一审判决,判决驳回中国红牛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定:
1. 商标的所有权一般仅为原始取得或继受取得(即注册或转让),中国红牛不能依据广告宣传的投入而认为其取得了商标所有权。
2. 中国红牛经授权许可取得天丝公司名下“红牛系列商标”的使用权,其为生产、销售、推广相关产品进行相应的广告宣传,以达到预期销售利润的效果,符合一般的商标许可使用法律关系项下商标被许可人的商业运营模式。而且,在双方订立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时,被许可人就可以合理预期到商标所有权并不会因其投入广告数额的高低而发生变化,除非合同各方主体有特别约定。
中国红牛并不因在履行许可合同过程中对商标进行了广告宣传则当然取得商标的所有权;反之,泰国天丝亦无权因为中国红牛获得了巨大商业利润而超出许可合同约定,要求中国红牛额外支付许可费用。双方均应当依据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约定,诚实守信得履行各自义务。
另根据中国红牛自行制作的审计报告,其已经在成本中扣除了相关广告宣传投入,作为其市场运营的成本,故中国红牛要求泰国天丝支付广告宣传费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北京高院作出一审判决后,中国红牛对判决结果不服,并将案件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0)最高法民终394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红牛系列商标”之争已基本分出胜负。其后,虽然中国红牛在各地方法院诉讼中均表现出要用尽全部救济,诉争到底的态度,不断提起上诉,但只要不出现颠覆性的证据,改变最高法院的上述民事判决,则中国红牛彻底输掉这场商标权之战也不过是时间问题。
下篇预告
以上是红牛战争的商业背景和判决简介,下篇将着重分析红牛战争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及给我们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