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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新闻资讯

惠诚经典案例:某科贸有限公司与深圳某家居有限公司、某日用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2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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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

北京总所卞颖华律师、艾顿律师

 

涉及领域

诉讼——知识产权

 

行业关键词

品牌商标

 

案例亮点

本案例涉及一家国际知名的耳塞品牌,在不同地区采用不同商标进行产品销售的商业行为。这一策略可能导致消费者的认知偏差,使得境内与境外的消费者难以准确辨别产品的来源及其正版授权状态,进而影响其购买决策。此情况突显了全球化品牌在市场定位与品牌管理中可能遇到的挑战,尤其是在商标管理和消费者认知一致性方面的问题。这不仅考验着企业的品牌运营能力,也对法律界提出了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新课题。

 

案例简述

1、就同一产品,品牌方在境内外使用了不同商标

德国某公司生产的耳塞产品在相关市场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该公司在全球大部分地区均使用“某某”作为商标。但由于在中国大陆地区未能及时续展其曾经注册使用的“某某”商标,该商标被某日用品有限公司注册。

德国某公司遂在中国大陆地区另行注册“安某某”作为本地区产品销售的商标,产品亦附有中文说明,并在官网声明了商标使用存在区域不一致的原因及品质保证。

以上,就德国公司的同一产品,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安某某”作为商标,在全球其他地区使用“某某”作为商标。

2、天猫平台规则要求经营者应获得品牌方授权

天猫平台规则要求所有专营店所售产品需得到品牌方授权,不得进行“挂羊头卖狗肉”等行为,即:品牌方与实际授权方或授权链条应当一致。以此,给予消费者最大的正品体验。

原告系德国某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指定代理商,负责全面营销其“安某某”产品,在天猫平台设有专营店。

被告深圳某家居有限公司在天猫开设专营店,销售声称从欧洲进口的标注为“某某”的德国公司正品。并且,深圳某家居有限公司向天猫平台提交的品牌授权,实际为某日用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注册持有的“某某”商标。被告深圳某家居有限公司在其店铺声称:其全部产品均为进口的正品;德国公司不可能在中国连品牌也换成中文了;要求消费者仅认准“某某”等。

原告起诉要求判决深圳某家居有限公司不得在天猫平台销售德国某公司产品。被告抗辩其产品全部为合法进口于欧洲药店的正品,虽然与德国某公司之间无授权关系,但有权在天猫平台进行销售。

 

 

律师建议

卞颖华律师律师指出:

1、判断商业宣传中的内容是否虚假,前提是要明确作为标准的客观事实。如果当事人在商业宣传过程中提供了虚假的商品信息,则可以认定实施虚假宣传行为具有事实依据。

2、就同一产品,利用境内外商标注册情况的不一致而进行销售的行为,会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和正品授权关系产生混淆,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另外,特定相关市场的规则构成竞争秩序的一部分,应在评价是否构成其他混淆行为时予以一并考量。

相关律师
卞颖华
bianyinghua@huichenglawyer.com
高级合伙人
艾顿
aidun@huichenglawyer.com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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