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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新闻资讯

惠诚经典案例:日本东芝电脑索赔集体诉讼案

202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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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

北京总所范世汶主任

 

涉及领域

诉讼——涉外国际业务

 

行业关键词

消费者权益保护、集体诉讼、跨国维权

 

案例亮点

日本东芝笔记本电脑公司决定赔偿美国客户10.5亿美元,而对中国客户只提供补丁软件的做法引起了当时国内的广泛关注和强烈的社会反响。以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范世汶主任为首的律师组成律师团依法与日本东芝株式会社交涉,并发起跨国集体诉讼以维护中国消费者的权益。

 

案例简述

1999年3月,两名美国东芝笔记本电脑用户以“电脑内置的FDC半导体微码有瑕疵,存在引起存盘错误而导致数据破坏的可能性”为由,向美国得克萨斯联邦地方法院提出集体诉讼。东芝公司最终以承担高达10.5亿美元的巨额损失,向美国用户支付和解金和支付律师费,从而达成和解协议。

但使用同一产品的中国用户,却没有享受到同等待遇。日方的解释是,因为中国法律与美国法律对消费者的保护程度不一样,大陆用户不会象美国那样得到巨额赔偿,只能向中国用户提供免费的补丁软件。同时日本东芝株式会社董事、副总裁古贺正一强调,东芝笔记本电脑不存在缺陷或负有法律上的责任。2000年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范世汶主任接到了两位东芝电脑用户的委托要求,要向日本东芝公司讨回公道。经认真的研究后认为,他认为此案应采取集团诉讼,随后,惠诚律师事务所与其他三家事务所合作成立了由四家律师事务所、八名律师参加组成的严格规范的律师团向日本东芝公司提起了共同诉讼,向北京法院递交诉状 :东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诚实信用”,“公平”“平等”等基本法律原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东芝必须对其产品存在的缺陷及隐瞒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请求就同类案件予以合并审理,并适用中国法律就东芝笔记本电脑带有的缺陷一事对中国用户进行赔偿。

 

 

律师建议

不同的赔偿金额对中国与美国消费者并不意味着歧视,尽管中美两国的法律体系有所差异,但在涉及产品过失责任的界定以及“损害”的定义方面,两国并无根本性区别。日本东芝公司这个案件,不论依据美国法律、中国法律还是相关的国际条约,该公司都有义务向中国用户进行赔偿。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以及《合同法》均可适用于处理此类案例。在中国,《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缺陷”特指产品中存在的不合理危险,这种危险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或他人的财产安全。在此案例中,“危险”指的是潜在的隐患,可能导致对电脑用户的实际损害,例如导致家庭主妇丢失菜谱数据、银行客户遗失重要资料等情形。

相关律师
范世汶
fan@huichenglawyer.com
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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