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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4.26特辑|惠诚发布第一批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3.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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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论述,在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发布本所律师代理的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第一批),主要涉及不正当竞争、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侵权及合同纠纷等内容。

该等案件由惠诚张平静、卞颖华、侯捷、孟德丰、安洪山、穆一鸣、王云飞等律师代理,最高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等法院判决,案件结果均获得了当事人客户的高度认可,充分体现了惠诚知识产权法律部近年的工作成果。

★ 目录 ★

1、淘气包马小跳漫画著作权纠纷案

2、涉QQ“黑灰产”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3、“王者传奇”商标异议案

4、“Lanzhilan”商标行政纠纷

5、“伊美尔”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

6、《中国好声音(第三季)》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7、“腾讯课堂”口述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8、“酷我”商标相关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9、杭州CLZ科技公司与北京HY租车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10、兰溪市凯欣燃具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

★ 案例介绍 ★

1、淘气包马小跳漫画著作权纠纷案

——北京信合精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杨某、安徽少年儿童出版社、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民终2133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因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出版发行24本《淘气包马小跳(漫画升级版)》系列漫画,原告北京信合精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合公司”)以侵害著作权纠纷为由,将安徽少年儿童出版社(以下简称“安少社”)、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传媒公司”)、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图书大厦”)、杨某诉至法院。海淀法院一审判决【一审案号:(2018)京0108民初14820号】四被告停止侵权,安少社、时代传媒公司、杨某连带赔偿原告信合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100余万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二审案号:(2020)京73民终2133号】维持原判。据悉,本案是当时北京法院图书侵权类案件单案判赔数额最高的案件。本案原告信合公司由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艾顿、卞颖华律师代理。

 【典型意义】

涉案24部漫画作品改编自知名儿童文学作品《淘气包马小跳》,法院根据在案证据,通过对“署名推定”原则例外情形的判断,确认了原创作品与改编作品著作权的不同归属,保护了改编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在赔偿数额方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被告的主观恶意、合法出版期间内的印数情况,通过适用举证妨碍制度,酌情确定了24部漫画作品经济损失赔偿数额为1100万元。本案通过对传统图书侵权类案件作出高额赔偿,体现了对知名作品的司法保护力度,也对建立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赔偿机制进行了有益探索。

2、涉QQ“黑灰产”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与陈某、单县麦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2)津0319民初3999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共同运营“QQ”软件。被告通过涉案的五个网站对外提供QQ名片、QQ空间动态、QQ情侣空间等产品的刷量服务,以及在前述网站上推广、宣传、组织运营分站,通过分站推广提供刷量服务。腾讯公司认为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有偿实施提供虚假刷量服务行为,直接损害了原告的经营利益和竞争优势,也损害了QQ用户的合法权益,破坏了QQ平台的生态环境,具有明显的不当性,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原告的经营模式、被告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情节、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判令被告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0万元。原被告均未上诉,该判决业已生效。本案原告腾讯公司由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卞颖华、艾顿律师代理。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打击网络“黑灰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典型案例,打击了提供作弊、造假工具的行为,维护了市场竞争秩序,保护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具有促进作用。

 

3、“王者传奇”商标异议案

——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王者传奇(北京)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商标异议案〔国家知识产权局(2020)商标异字第0000062152号决定〕

 【案情摘要】

 王者传奇公司由2000年悉尼奥运会竞走冠军王丽萍女士创办,专注于马拉松赛事服务及衍生品开发业务等领域,其申请注册的“王者传奇“图文商标被著名网络游戏“传奇世界”的运营方以侵犯在先商标权等为由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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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知名网游IP,“传奇世界”的运营方向商标局提供了长达12页的申请理由书和超过300页的证据,从多个角度阐述并证明其主张,意图让商标局裁定“王者传奇”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商标局在审查了双方的理由和证据后,认定并支持了惠诚律师的全部答辩意见,决定准予注册“王者传奇”商标。本案被异议人王者传奇公司由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卞颖华、艾顿律师代理。

 【典型意义】

惠诚律师团队接受委托时,离提交答辩意见的截止日期仅剩一个周,面临着时间紧任务重的困难。两位律师凭借多年的专业经验,针对对方的异议理由和证据,迅速组织答辩策略及意见,并指导客户根据答辩策略全面收集证据材料。代理律师结合创始人王丽萍女士奥运夺冠的经历,从被异议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外观等多个方面阐述了其与引证商标的区别。最终,商标局采纳了惠诚律师的意见,认定双方的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4、“Lanzhilan”商标行政纠纷

——江苏苏典酒业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行初7018号行政判决书;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1760号行政判决书〕

 【案情摘要】

原告江苏苏典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典酒业”)核准注册了第8844318号“Lanzhilan及图”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第三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洋河酒厂”)就诉争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裁定认定:诉争商标“Lanzhilan及图”与引证商标一“梦之蓝”、引证商标二“海之蓝”、引证商标三“天之蓝”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因不服该无效裁定,苏典酒业将商评委、洋河酒厂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最终,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均支持了原告,撤销了涉案无效宣告请求裁定。本案原告由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张平静律师代理。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新旧商标法适用、商标近似的认定等多个具有典型意义的问题。张平静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其结合多年的诉讼经验,从实体及程序等多个方面入手准备诉讼策略及证据。张律师认为:一、诉争商标系原告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与诸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标志。被诉裁定违背整体比对原则,导致结论错误。二、诉争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建立稳定的市场秩序,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不应轻易被撤销,被诉裁定放大诸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忽略诉争商标显著性、知名度,属事实认定错误。三、将蓝色文化使用在酒上并非第三人独创,有众多带“之蓝”商标被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本案诉争商标不应被宣告无效。经过激励的庭审交锋,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均支持了张律师的代理意见,撤销了涉案无效宣告请求裁定。

5、“伊美尔”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

——北京伊美尔医疗科技集团股份公司、广州高得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民初1999号;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241号〕

 【案情摘要】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伊美尔医疗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伊美尔公司)委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高得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高得公司)提供计算机软件开发服务,因伊美尔公司拖欠服务费用,广州高得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伊美尔公司给付广州高得公司服务费20万元人民币;2.判令伊美尔公司自2017年6月29日起,以逾期付款金额2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向广州高得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起诉日为4300元;3.判决伊美尔公司赔偿广州高得公司因委托律师代理诉讼而发生的律师费用2万元。伊美尔公司认为广州高得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整履行义务,未通过伊美尔公司的验收,不应向伊美尔公司主张支付合同款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判决:一、北京伊美尔医疗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广州高得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20万元;二、北京伊美尔医疗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按每日100元向广州高得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自2017年6月29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三、驳回广州高得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伊美尔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所孟德丰律师代理广州高得公司,参与了一审和二审全部诉讼过程。

 【典型意义】

1、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后附的裁判观点说理清晰,逻辑严谨,非常值得学习。

2、合同当事人及时按合同约定履行验收义务至关重要,切忌主观判断。在合同已经约定验收标准和验收期限的情况下,作为验收方应在验收期限内及时履行验收义务,否则因怠于行使验收义务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3、关于知识产权类合同纠纷,当事人双方在合同签订时对于违约方承担律师费的内容要予以明确,否则因缺少合同依据,主张律师费难获支持。

6、《中国好声音(第三季)》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民终1258号〕

 【案情摘要】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认为,其依法拥有大型音乐评论节目《中国好声音(第三季)》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的网站(www.baofeng.com)上播放《中国好声音(第三季)》。《中国好声音(第三季)》具有极为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和受众,截至起诉之日,该节目在原告网站上的单期播放量超过38亿次,单独一期的播放次数已超过4亿次。暴风公司网站是业内知名视频网站,其故意实施的侵权行为极大影响了腾讯计算机公司对于该节目的运营收益。经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一审(2016)京0107民初4683号判决,被告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每期节目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10000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2017)京73民终1258号维持原判。该案原告由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侯捷律师代理。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侵害著作权及邻接权损害赔偿计算方法的适用问题。在本案的审理中明确了以下规则,即侵害著作权及邻接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是具有顺位要求的:第一顺位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第二顺位是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第三顺位是法定赔偿。可以适用前顺位方法时,排除后顺位方法的适用。确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与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通常包含多个参数。通常情况下,难以查明所有参数的准确数值,但也几乎不可能查明任何参数的准确数值。能够查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的部分参数时,应当尽量利用裁量性赔偿方法确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而不是直接适用法定赔偿。本案首次在版权领域突破50万元法定判赔额,系版权领域单期节目最高判决,也是一个综艺节目总判赔最高的案件,且入选2017年度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7、“腾讯课堂”口述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诉李凤军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北京互联网法院(2021)京0491民初75号〕

【案情摘要】

被告李凤军未经原告授权或许可,于其在淘宝网站上经营的店铺中售卖名为“Flutter从入门到实战 小码哥2020年4月 开发项目视频教程”“小程序从入门到精通 MJ亲授 小程序开发 小码哥视频教程”“小码哥编程MJ亲授 Swift5.1从入门到精通 实战 视频教程(不加密)”“iOS 小码哥 底层原理上下 底层班 进阶高级逆向 MJ亲授非加密”等课程视频。其售卖的商品中包含了原告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相关课程,且在淘宝网站上的销量极高,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经原告方主张,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作品构成口述作品,且综合涉案作品的知名度、授权使用费金额、被告在淘宝网站的实际销量等因素,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0000元及合理支出30000元。该案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由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侯捷、穆一鸣律师代理。

 【典型意义】

本案依据原告方的主张,即讲授者以PPT课件为基础、以口头语言形式呈现的授课内容,体现了讲授者对相关问题的独立思考,法院最终认定该类作品系具有独创性的口述作品,且在判决中肯定了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及经济价值,酌定本案赔偿数额为25万元,对侵权盗版行为产生了强大的震慑和警示作用。

“腾讯课堂”口述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8、“酷我”商标相关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酷我行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22603号〕

 【案情摘要】

原告酷我公司经过多年运营,其企业名称“酷我”已经具有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且原告已申请以“酷我”为核心要素的各类商标302件。经过多年的合法经营和商业推广,“酷我”商标已经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注册成立的企业名称为“深圳市酷我行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网络技术的开发、企业信息化系统的设计、经营电子商务等。结合被告的企业名称及其经营范围,消费者及一般公众会误以为被告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对二者的商品或服务产生混淆。被告的企业名称在相当的范围和程度内淡化了原告与“酷我”之间的必要联系,属于明显的“搭便车”的行为,利用了“酷我”作为知名企业名称及商业标识对市场和相关公众的影响力,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秩序。该案原告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由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穆一鸣律师代理。

 【典型意义】

知名企业字号一方面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商业利益,另一方面也会使企业字号更容易遭受他人的侵害。本案确认了诚实信用原则及尊重在先权利的公平竞争原则在司法审判中的重要性。

9、杭州CLZ科技公司与北京HY租车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33310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民终1598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杭州CLZ科技公司与北京HY租车公司在租车软件系统租用到期终止时因会员数据归属问题发生纠纷,杭州CLZ科技公司诉称,北京HY租车公司在软件系统租用到期时以向其会员发送短信等方式不正当获取平台会员数据,侵犯了其商业秘密,起诉要求:一、停止侵犯商业秘密及不正当竞争等侵权行为;二、赔偿因其侵权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50万元;三、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庭审中,北京HY租车公司代理律师针对该诉求提供了大量的事实依据证明会员数据的来源、归属以及使用的合法性。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HY租车公司行为发生在合同期内,使用会员数据具有合法依据,不构成侵权,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杭州CLZ科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理过程中,代理人针对案件焦点问题再次进行了充分分析论证,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被告/被上诉人北京HY租车公司由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安洪山律师代理。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车联网时代租车公司使用供应商科技公司提供的软件系统实现在平台上开展租还车业务,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会员数据及商业秘密的归属及合法使用问题,是一个比较新型的业务模式,因此本案极具典型意义。

安洪山律师作为被告/被上诉人代理人,认真研究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以及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针对本案双方合作的特殊形式以及纠纷发生的背景,查询翻阅了双方合作的信息资料,并准备了大量充分的证据进行反驳。本案焦点在于:1、存储在软件租车系统中的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2、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安律师认为:第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符合商业秘密法定构成要件,属于商业秘密。但由于该客户名单系租车公司在使用软件系统开展租车业务过程中形成和获取,双方未明确会员数据归属的情况下,该商业秘密不应认定为科技公司所有,租车公司有合法使用该商业秘密的权利。二、租车公司在公众号、网页发布宣传信息行为,以及向会员发送短信行为,使用会员数据等均系基于合同履行的需要,并非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科技公司关于侵犯其商业秘密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此一审、二审法院驳回了科技公司全部上诉请求。

10、兰溪市凯欣燃具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

〔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15366号;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行终6460号〕

 【案情摘要】

本案系第三人施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撤销兰溪市凯欣燃具有限公司持有的第4776981号“凯旋火凤凰及图”商标,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决定撤销“凯旋火凤凰及图”商标,原告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标撤销裁定。经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的使用证据无法证明原告在指定期间内合法使用了诉争的“凯旋火凤凰及图”商标,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在法定上诉期内向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代理人精心准备二审证据,撰写逻辑缜密的上诉说理,终于争取二审改判: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15366号行政判决书;二、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236006号关于第4776981号“凯旋火凤凰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施某针对第4776981号“凯旋火凤凰及图”商标提出撤销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本案原告由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王云飞律师代理。

 【典型意义】

注册商标撤三案件是目前商标行政诉讼纠纷的热点案件,很多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使用过自己的注册商标,但不知道如何合法的使用,如何保存相关直接有效的商标使用证据。在本案中原告代理人王云飞律师与企业相关负责人保持密切联系,在严格把控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真实前提下,深入挖掘使用证据,通过精心组织证据链,大量类案检索相关案例,争取本案二审改判的良好结果。

★ 团队介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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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平静律师

党支部书记

高级合伙人

知识产权部创始人

公司法律事务部主任

中共北京市东城区律师行业代表大会代表

精通公司法、知识产权、投融资、招投标、股权纠纷、并购重组等;有丰富的合同谈判、合同纠纷处理实务经验;擅长处理重大疑难案件,已成功代理过多起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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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颖华律师

惠诚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擅长商事诉讼和仲裁、并购、企业法律顾问、知识产权及反不正当竞争等领域;曾参与编写了《网络法案例评析》(中国民主法治出版社/2018年)、《商事合同风险及其防范:以案说法》(法律出版社/2013年)、《公民诉讼指引》(法律出版社/2010年)等专业论著,并公开发表了《公司法解释四解读系列1-5》、《也谈互联网环境下侵害商标、专利权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等诸多专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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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丰律师

高级合伙人

法律硕士研究生

金融经济师职称

曾担任国有商业银行法务负责人,具有丰富的企业法务实践经验。2005年转为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擅长公司法务,诉讼经验丰富。曾代理广州高得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北京永青世纪公司商标权属、北京康佰公司知识产权转让等多件涉知识产权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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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洪山律师

高级合伙人

资深律师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硕士

北京大学法学学士

执业已23年,在诉讼和非诉讼领域具备多年的实战经验,以及在实战中与时俱进不断提高了法律素养,业务领域涉及投融资、股权合伙纠纷、房地产及建设工程类案件、公司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婚姻法、劳动法等多个领域,办理过各类案件千余起,案件分析诊断迅速,解决方案高效合理,认真跟进案件办理进程,取得了良好的诉讼效果。同时,安律师也为多家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司法人提供常年及专项法律服务,服务过程耐心细致、优质高效,努力为客户排忧解难,安律师的专业精神、正直秉性,业务能力和服务态度获得众多客户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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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一鸣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与法律硕士

知识产权部成员

主要执业领域为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反垄断、土地及房产纠纷等。

公司客户:腾讯集团、华为、小米、QQ音乐、酷狗音乐、酷我音乐、中国健康产业基金、中科院理化所、东宝生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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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云飞律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市律协商标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律师执业年限十余年,长期从事知识产权、企业法律顾问、争议解决等法律事务。王律师办理案件尤擅长于在纷繁复杂的案件事实中抽丝剥茧理清法律关系,发掘关键性证据,在法律范围内最大限度的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律师执业以来办理的案件无一错漏,一直受到客户好评,并受到客户的各种嘉奖、表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