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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沛鑫
电  话:021-63588005
传  真:021-63588022
电子邮箱:1005655155@qq.com
办公地点:上海
执业证号:
使用语言: 中文
擅长领域: 刑事与民商事
律师感语

人的价值---在于能给他人和社会提供利益


教育背景

法学博士



执业经历

钱沛鑫先生,1958年出生,法学博士。先后就读于苏州大学,东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央党校。历任法院书记员、审判员、审判长、副庭长、庭长、研究室主任、审管办主任等职,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具备优异的律师职业道德素养和法务工作经验。

现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就职于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长期担任国内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以及外资企业的法律顾问工作。良好的运用法律为企业内部管理、企业与企业对接,国内企业与境外企业以及境外政府对接提供法律帮助。对于国际贸易、境外工程项目,国际投资项目、和企业的跨国收购兼并提供全面的信息资源与全程法律支持,最大限度的为企业的国际间项目合作、项目投资、资源整合、以及境外企业到大陆投资发展(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合作贸易)提供一流的法律服务,同时对于企业在大陆或国际间发生的涉外案件、大要案和疑难复杂案件的研究、代理、辩护有丰富经验和独到之处。

2013年受聘于中国国际文化艺术交流促进会,担任本会副会长,协助本会在全国和国际上的拓展工作,负责为本会开展国际间文化交流、国际项目合作提供法律支持。对于国内、外企业、政府部门或个人通过本会进行的国际间项目合作、项目投资、资源整合、以及境外企业到大陆投资发展(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合作贸易)提供全面的信息资源和法律支撑,为本会和长期合作单位提供一流的法律服务,为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业务专长

犯罪辩护,婚姻,建筑,房地产,贸易合同,公司法


社会职务和荣誉

中国国际文化交流促进会副会长,首席仲裁员


成功案例

在《商品与质量》、《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法制日报》、《江苏法制报》等报刊公开发表论文,调研文章200余篇,并被知网等多方收录与引用。

比如:

女工怀孕被停止工作 孕妇权益应受特别保护》,《人民法院报》,2009年12月14日

《公告送达应准确无误》,《人民法院报》,2007年6月28日

地板铺设后出飞虫是否属于产品缺陷》,《商品与质量》2006年第36期

《法院判决公司分配股东利润》,《法制日报》,2006年2月7日

《法院判决举手选举监事有效》,《法制日报》,2006年01月24日

《法院判决:公司不能出尔反尔》,《法制日报》,2006年01月17日

《完善应急预案机制》,《江苏法制报》,2005年09月29日

《江苏南通对拖欠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企业裁定强制执行》,《法制日报》,2005年09月27日

《确定值班法官审理“急诊”案》,《人民法院报》,2003年11月07日

假名担保属“真意保留”》,《人民法院报》,2003年10月27日

《存车被损,车库管理者应赔偿》,《道路交通管理》,2002年05期

《“三个代表”装心中 公正办案为人民》,《人民法院报》,2002年11月28日

《应否承担违约责任》,《人民法院报》,2002年04月15日

管辖权异议再审问题的思考》,2002年4月3日

《法律如何面对亲子鉴定》,《检察日报》,2001年06月12日

《酒厂卖酒缘何遭败诉》《江苏经济》,2001年 第10期

《单程“打的”是否应支付“双倍”过程费?》,《江苏经济》2001年第4期

《怀孕期间被安排离岗 法律为女工撑腰》,《检察日报》,2001年03月08日

《“的哥”凭啥收两份“买路钱”?》,《法制日报》,2001年1月3日


著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