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返回列表
惠诚新闻|杜金龙律师为北京市朝阳区进出口企业协会成员提供涉外劳动风险预防培训
2023-11-08


10月27日,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企业法律顾问部主任、工会主席杜金龙律师受北京市朝阳区进出口企业协会邀请,在惠诚律师事务所多功能厅为协会会员公司的相关负责人、业务骨干讲解涉外劳动存在风险的实务讲座。


北京市朝阳区进出口企业协会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一个专注于进出口企业发展的资源服务全平台,每年都会根据企业需求制定各类专项培训会议,为企业提供各类服务。


1.jpg


此次培训以《涉外劳动关系风险预防》为主题,杜律师为各企业负责人详细讲解了企业聘用外国人时可能会面临的各种问题,其中包括哪些人可以聘用、哪些人不可以聘用、聘用人外国人企业需要办理的证件、如果未办理证件将受到哪些处罚、聘用外国人劳动合同期限以及外国人享受假期问题等等。


杜律师结合多年处理涉外劳动关系的经验,以企业家、人力关注的角度,结合真实案例对不同场景下的情况进行详细分析解读,带领大家了解法律知识,识别其中的风险点,并结合常见问题给出了相应处理方案。


2.jpg



会上,杜律师就“外籍员工是否能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补偿金”的问题时,为大家展现了北京法院和上海法院的不同倾向。北京法院倾向于支持员工关于经济补偿金的主张,但上海法院倾向于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处理。


北京法院观点:外籍员工若与用人单位存在合法劳动关系,并以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2016)京03民终7978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外籍员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合法劳动关系,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社会保险应按照中国有关规定执行,故用人单位应其缴纳社会保险。外籍员工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正当,且用人单位应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上海部分法院观点:双方协议未约定外籍员工能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补偿金的,不支持外籍员工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在(2020)沪01民终12033号案件中,一审法院认为,关于经济补偿金,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可获得经济补偿金”,故外籍员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缺乏依据。二审法院亦认可一审法院的说理。


杜律师认为,北京法院对于用人单位与外籍员工约定劳动合同终止、解除条件、违约责任等的效力多数持否定态度。



3.jpg



本次培训帮助公司业务人员深刻了解到聘用外国人的一些风险,强化了员工合规意识。杜律师生动的讲解,获得了线上线下参会人员的认可。会后,参会人员就各自企业存在的问题,与杜律师进行深入探讨。朝阳区进出口企业协会负责人表示,培训内容可以更好地帮助诸多企业解决切实存在的问题,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希望下次继续合作,让更多的企业接受培训,完善大家的法律意识。


本次培训内容,不仅详细罗列了法律法规,还列举了各类案件以及法院的审判结果,以及提供了现实中不同场景下问题的处理方式,没有到场的朋友可以识别下图扫码观看。




律师简介


杜金龙律师是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企业法律顾问部主任、工会主席,北京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首都法顾网创始合伙人,一直专注于公司法律业务、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法务部外包、建设工程、PPP项目投资等法律领域的法律服务,具有超过14年的法律执业经验。


4.jpg